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
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
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
計在3 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
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即以書
面審核核定。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
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該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
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以下六種類型:
一、 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 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 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六、 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情況,該局已運用跨轄區、跨稅目資料庫加強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
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
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
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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