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 稱房地合一稅 1.0),依房地持有期間區分適用稅 率,持有期間在 1 年以內及超過 1 年未逾 2 年者, 課以 45%及 35%較重稅率,以抑制短期炒作。
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近期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場有不當炒作問題,財政部推 動修正所得稅法(下稱房地合一稅 2.0),延長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以強化抑制 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自 110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
個人及營利事業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 110 年 6 月 30 日以前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 1.0 規定課稅; 於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規定課稅。
本次改革重點及預期效益如下:
(一)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 間,居住者個人交易持有 2 年以內房地,稅率 45%;持有房地超過 2 年,未逾 5 年,稅率 35%, 以抑制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
(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 稅,營利事業交易持有 2 年以內房地,稅率 45%; 持有房地超過 2 年,未逾 5 年,稅率 35% ;持 有房地超過 5 年,稅率 20%,以抑制營利事業短 期炒作不動產,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 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
(三)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防杜利用土地 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 2 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 式規避所得稅負。
(四)納入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 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防杜藉由不 同型態炒作房地產規避稅負。
(五)推計費用率由 5%調降為 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使稽徵機關對於個人未 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推計基礎更符實情;倘實 際支付費用超過該金額者,納稅義務人仍得自 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營利事業未 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 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倘無查 得資料,比照個人房地交易推計成本、費用規 定辦理。
(六)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由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 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 業之所得額,以反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 之房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 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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